徐文海:惩处网暴,为何总是“危害巨大”却“轻轻放下”?
徐文海:惩处网暴,为何总是“危害巨大”却“轻轻放下”?
  • 2026-04-17 16:55:47
    来源:捏一把汗网

    徐文海:惩处网暴,为何总是“危害巨大”却“轻轻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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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2026年4月8日,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就全红婵遭受网络暴力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同步发声,誓言“不管涉及任何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起案件将网络暴力治理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的焦点。4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也发布了警情通报,已将建群的徐某依法行政拘留。

    全红婵遭受的网络暴力呈现出典型的“聚量性”特征。一个名为“水花征服者联盟”的282人微信群,其群公告赫然写着:“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充斥着“全母猪”“全红婵”“醛薨蟾”等近20个恶毒称呼。这种群体性、组织性的网络暴力行为,正是很多研究所指向的“网络聚量性侮辱诽谤”——通过网络空间的聚众效应,使侮辱诽谤行为异化为群体化、规模化的“微小型”侵权行为,最终累积成巨大的危害后果。

    被媒体曝光的群聊公告中,明确引导面向全红婵的人身攻击

    网络暴力对全红婵造成的伤害是多维度的。在生理层面,她因遭受“变胖就是不自律”等恶意攻击,一度一天只吃一顿饭,每天摄入仅1200千卡,曾饿到低血糖晕厥。在心理层面,她不敢上体重秤、不敢穿裙子,照镜子就觉得自己“特别胖、特别壮”,夜里常常做“从跳台上坠落”的噩梦,不止一次萌生过退役的念头。这种对精神的强制以及身心的持续伤害,正是网络暴力较之一过性的单次侮辱诽谤的特点所在。

    全红婵案并非孤例。从我之前就分析过的安医生自杀案、寻亲男孩刘某自杀案再到粉色头发女孩自杀案,一个个持续性的悲剧的产生真的要求我们——无论是民众还是官方——都应该迅速、用心地去重视网络暴力,而不能等到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发生之后才去做一些形式主义的反思和缅怀。

    提到对网络暴力的治理,首先会想到的自然是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网络暴力的规制按照程度轻重分布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层面,形成了“三法分治”的复杂系统。

    《民法典》主要通过第1024条的名誉权和第1032条的隐私权来规制实际的侵害人,同时又在第1195条至第1197条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第997条创新性地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在很多起网络暴力案件中已经看到了这一制度活动的身影。

    更进一步在行政处罚的框架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就是适用该条款的典型案例——二人因相互谩骂并捏造不实信息,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此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年)第21条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第40条强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里所称的刑事责任则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亦或是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然最为贴近的肯定还是侮辱诽谤罪,但此罪即便达到“情节严重”,也无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罢了。而倘若无限制地滑向寻衅滋事罪,一来容易被“口袋罪”的外衣污名化,二来即便如此,也无非将量刑上限从三年扩大到五年罢了。

    “粉色头发女孩网暴案”中,由于只能“自诉”,个人取证困难,被害人没能挺过巨大精神攻击,自杀身亡

    作为对前述实定法的回应,我们仔细回顾现有的司法以及行政处罚的案例,无不发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不过三年以下(前述三个案件);将被害人裸照和裸聊视频随意发布的,甚至不过一年二个月(吕某某侮辱案);长期诽谤被法院因“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也不过一年罢了。

    当然,正是意识到无论是取证还是具体定罪量刑都有难度,两高一部一直都在不断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出台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然而强化被害人权利救济,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细化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有效激活公诉功能云云,这样的表达,仅从一般民众的感受而言,总觉得还是缺了点实质性的干货。

    【纠错】【责任编辑:最帅啦咯了】